(2017)鲁1302民初9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山东大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濮阳市向阳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大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濮阳市向阳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9157号原告:山东大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大道澳龙国际物流城B1区2-2。法定代表人:杜春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进,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燕,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向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元村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靖,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大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向阳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大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96元减半收取4148元,由原告山东大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陆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