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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郭建军与盛世莲花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军,翁牛特旗盛世莲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426执283号 申请执行人郭建军,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赤峰市红山区。 被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盛世莲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翁牛特旗。 法定代表人:张云国,系总经理。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26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经查明被执行人翁牛特旗盛世莲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账号为:YYYYYYYYYYYYY)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翁牛特旗盛世莲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有的存款(账号为:YYYYYYYYYYYYY)yy元,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为zzz)。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志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黄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