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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桐庐汇捷货运有限公司、桐庐子晟服饰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庐汇捷货运有限公司,桐庐子晟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646号申请执行人桐庐汇捷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经济开发区凤川大道111号3号楼北区180室,组织机构代码58029864X。法定代表人徐水平,总经理。被执行人桐庐子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云栖路189号1幢、2幢,组织机构代码563000151。法定代表人张艳红。本院在执行桐庐汇捷货运有限公司与桐庐子晟服饰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桐庐子晟服饰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张艳红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和法定代表人张艳红下落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法定代表人张艳红去向。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桐庐子晟服饰有限公司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4件,总标的约200万元。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5582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运费15765元、案件受理费97元、执行费136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2016)浙0122执1759号案于2017年6月2日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桐庐子晟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艳红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桐庐汇捷货运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桐庐子晟服饰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张艳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建安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