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民初5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斋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高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斋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高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5312号原告:杭州斋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浙江高新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岚。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佳波。原告杭州斋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高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斋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斋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34元,减半收取2167元,由原告杭州斋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