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烟台鸿庆预涂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万顺塑料有限公司、杨雪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鸿庆预涂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万顺塑料有限公司,杨雪琴,巢国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1638号原告:烟台鸿庆预涂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桃村镇东部工业园2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764814071E。法定代表人:原建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柳基伟,山东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万顺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清凉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1746337-9。法定代表人:杨雪琴。被告:杨雪琴,女,193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被告:巢国庆,男,195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鸿庆预涂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万顺塑料有限公司、杨雪琴、巢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常州市万顺塑料有限公司、杨雪琴、巢国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烟台鸿庆预涂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鸿庆预涂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市万顺塑料有限公司、杨雪琴、巢国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淑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兴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