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92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1479洪显荣与常州伟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显荣,常州伟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92民初1479号原告:洪显荣,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常州伟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戚墅堰商住中心13幢。诉讼代表人:黄亚平,常州伟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华,女,常州伟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原告洪显荣与被告常州伟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洪显荣诉称,1997年12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被告将坐落��戚墅堰商住中心16幢112-222号房地产出售给原告,成交价为19万元。2001年3月20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被告将坐落于戚墅堰商住中心16幢111号房地产出售给原告,成交价为12.47万元。后原告按约付清了上述两套房地产的全部购房款,被告也将该两套房屋交付原告使用,但被告至今迟迟不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戚墅堰商住中心16幢111号和16幢112-222号房屋的过户手续。被告常州伟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5月18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4破申2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常州伟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应当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黄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石梓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