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5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永康市金爵名流娱乐会所与胡英杰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金爵名流娱乐会所,胡英杰
案由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5375号原告:永康市金爵名流娱乐会所(普通合伙),住所地:永康市东城街道丽州北路193号。法定代表人:胡跃跃。委托代理人:项素珍,女,1985年10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系公司员工。被告:胡英杰,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金爵名流娱乐会所(普通合伙)与被告胡英杰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康市金爵名流娱乐会所(普通合伙)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金爵名流娱乐会所(普通合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康市金爵名流娱乐会所(普通合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1元,由原告永康市金爵名流娱乐会所(普通合伙)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 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林祝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