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执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猛与被告李云鹏民间借贷一案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721执保14号驻马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关于原告李猛与被告西平金粒粮食购销集团车站库有限公司、张子举、张素云、李风宇、梁建军、于建勋、张新周、郑丽芹、陈会珍、耿亚丽、张四妮、李云鹏、李丹、于向丽、王艳、张彦枝、赵二平、武会香、赵茜、宋红霞、XX永、孙全义、马海勤、于喜春、赵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豫1721民初261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告李云鹏名下豫QXXX**号、豫QXXX**号车。二、查封期间禁止被查封车辆进行过户、变卖、抵押等。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附:(2017)豫1721民初2614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