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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10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常珂梦与张玉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珂梦,张玉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91民初10814号原告:常珂梦,男,199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委托代理人:常林海,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宇,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原告常珂梦诉被告张玉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珂梦及其委托代理人常林海,被告张玉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珂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172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3月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现暂定为500元,共计222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中国体育彩票原阳县桥北乡原阳路口代销店工作,由于被告经常在此店购买彩票而熟识,而且每次购买的数量都不算少,比较守信用。2013年2月27日被告来到该店要打彩票,当日被告从上午一直打了几个小时,好多期,每期一结算,期间有输有赢,被告最后打的一期经双方结算为21720元需要支付给体彩店,但被告却称其没带钱,并打电话让其家人给他打钱,但迟迟钱没有到位,后经商议被告自愿将自己所开的车牌号为豫A×××××的小轿车作为抵押存放于原告处,由原告先行为其垫付21720元给彩票店,承诺一周内抓紧凑钱给原告,并自愿为原告出具了欠条,现原告已为被告垫付21720元给体彩店。时至今日,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钱并把他自愿担保存放于原告的车开走,但被告置之不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1.本案不涉及民间借贷,本案是民间钓鱼借贷;2.事实金额是原告屈打成招,在威胁、逼迫的情况下被迫写的,金额与起诉状不符;3.原告非法赊销,违背国家体育彩票总局明令禁止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赊销彩票;4.原告以个人名义扣押公民车辆(非被告车辆);5.要求对扣押车辆在扣押期间有损坏进行赔偿,在扣押期间进行出租或盈利行为,一并归被告所有;6.在2017年2月27日,对被告进行了非法拘禁和扣留,以及辱骂和威胁,对被告精神受到很大的伤害进行赔偿。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彩票。2017年2月27日,被告张玉宇向原告常珂梦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常珂梦现金贰万壹仟柒佰贰拾元整,现把车豫A×××××暂时抵押给常珂梦,一周内把钱送来,把车提走,如一周内未送钱,常珂梦有权将车出售。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一张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被告向本院提交护照一份,证明2013年被告在法国。原告质证认为,诉状中2013年是笔误,实际时间为2017年2月27日。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彩票,被告张玉宇于2017年7月27日向原告出具的系欠条,并非借条,双方存在买卖彩票的基础法律关系。且被告辩称,原告非法赊销,违背国家体育彩票总局明令禁止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赊销彩票。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诉请不当,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在纠正其诉讼请求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常柯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182.5元,由原告常柯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彭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段葳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