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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13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13039管春花与张永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春花,张永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3039号原告:管春花,女,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张永良,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11503827G,住所地江苏省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110(1-6)、1108号、1112号。负责人:郭超。原告管春花与被告张永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管春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春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8元,减半收取829元,由原告管春花负担。审 判 员  罗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汤秋婷书 记 员  周玉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