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03民初3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青岛众和嘉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梁克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众和嘉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梁克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3782号原告青岛众和嘉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张燕。被告梁克忠,住青岛市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未能查找到被告,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身份情况的相关证据,属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众和嘉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 军人民陪审员  祁国庆人民陪审员  毛汉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