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9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伟与被告席伟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席伟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9民初794号原告:李伟,男,汉族,1989年4月12日出生,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黑水河乡明秀村河西小区**号居民。被告:席伟博,男,汉族,1997年3月26日出生,平陆县三门镇三门村居民。原告李伟与被告席伟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李伟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计195元,由原告李伟负担。审判员 赵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