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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9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伟与被告席伟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席伟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9民初794号原告:李伟,男,汉族,1989年4月12日出生,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黑水河乡明秀村河西小区**号居民。被告:席伟博,男,汉族,1997年3月26日出生,平陆县三门镇三门村居民。原告李伟与被告席伟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李伟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计195元,由原告李伟负担。审判员 赵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