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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伟林与被告王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林,王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798号原告:张伟林,男,汉族,1987年4月18日出生,住通江县东山乡。委托代理人:邓塬,巴中市恩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可华,男,汉族,1986年1月20日出生,住通江县铁佛镇。原告张伟林与被告王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后,2017年8月9日,原告张伟林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可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可华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林撤回对被告王可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由原告张伟林承担。审 判 长  刘 勇人民陪审员  杨晓静人民陪审员  孙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钱怀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