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伟林与被告王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林,王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798号原告:张伟林,男,汉族,1987年4月18日出生,住通江县东山乡。委托代理人:邓塬,巴中市恩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可华,男,汉族,1986年1月20日出生,住通江县铁佛镇。原告张伟林与被告王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后,2017年8月9日,原告张伟林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可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可华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林撤回对被告王可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由原告张伟林承担。审 判 长 刘 勇人民陪审员 杨晓静人民陪审员 孙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钱怀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