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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10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田某1与田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1,田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0638号原告:田某1,女,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田某2,女,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某1诉被告田某2继承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也不能另行提供被告准确的住址。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某1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50元,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