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58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汪建阳、郑和英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汪建阳,郑和英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8053号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陆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娟,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忱,女。被告:汪建阳,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郑和英,女,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建阳、郑和英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计1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傅胤胤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董琳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