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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7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1386号原告:陈某,女,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高某,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原告陈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李会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安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