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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刑更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XXX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刑更780号罪犯XXX,男,1967年2月4日出生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富平监狱服刑。2008年5月6年月日,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铜中法刑二初字第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XXX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六千元。免于民事赔偿。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2月5日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富平监狱于2017年7月1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富平监狱提出,罪犯XXX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24个积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24个积极。本院认为,罪犯XXX虽能积极改造,但不能严格遵守监狱纪律,且其狱内消费显示其有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能力,而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应视为无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X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刘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