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民终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祁万存与周玉莲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祁万存,周玉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民终2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祁万存,女,汉族,1978年6月23日生,个体,住青海省格尔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曙鹏,海西州司法局援助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玉莲,女,汉族,1981年1月15日生,个体,住青海省格尔木市。上诉人祁万存因与被上诉人周玉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7)青2801民初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周玉莲一审诉讼请求为:祁万存返还转让费、租金共计30500元,但原判决主文第一项为:祁万存返还周玉莲转让费5000元与第二项为:驳回周玉莲要求祁万存返还转让费、租金共计30500元的诉求,判决内容相互矛盾,故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一、撤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7)青2801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祁万存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3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巴学农审判员 党雪仁审判员 彭建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马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