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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27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广德县立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广德高斯特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余其安、陈丽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德县立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德高斯特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余其安,陈丽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2791号之一原告:广德县立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彭伦亮,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广德高斯特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余其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余其安,男,住浙江省天台县。被告:陈丽华,女,住浙江省天台县。原告广德县立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德高斯特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余其安、陈丽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广德高斯特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提供的反担保抵押物,即皖广工商合抵056303002016字第179号动产抵押登记书中载明的机器设备。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广德高斯特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提供的反担保抵押物即皖广工商合抵056303002016字第179号动产抵押登记书中载明的机器设备。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夏东生人民陪审员  汪金忠人民陪审员  张学仿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杨雅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