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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4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立山、胡桂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立山,胡桂平,杜风波,杨玉深,张建涛,范士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700号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军需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忠可,男,公司职工。被告:王立山,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胡桂平,女,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杜风波,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杨玉深,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张建涛,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范士祥,男,195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立山、胡桂平、杜风波、杨玉深、张建涛、范士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44元,减半收取计522元,由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穆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广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