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4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连如军与被执行人杨永强健康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如军,杨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4执556号申请执行人:连如军,男,1964年2月2日出生,住临洮县。被执行人:杨永强,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住临洮县。申请执行人连如军与被执行人杨永强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临站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原告连如军医疗费2098.81元、误工费350元、护理费3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营养费160元、交通费77元,共计3195.81元,由被告杨永强赔偿2556.65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连如军自负。二、驳回原告连如军要求被告朱彦宏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连如军负担100元,被告杨永强负担1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永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永强公告送达(2017)甘1124执5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告期满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2017年7月31日将被执行人杨永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执行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2556元的赔偿款未能实现,申请执行人对案件执行在知悉了执行经过及相关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同意依法对本案执行按法律规定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思盛审判员 王志强审判员 李军保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何宣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