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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5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龙与马国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马国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5918号原告王龙,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马国政,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王龙与被告马国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龙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龙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龙负担。审判员  马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