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与路蕊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路蕊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1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陈建军,任该行行长。住所地凤翔县城西大街。被执行人路蕊侠,女,汉族,住凤翔县,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2民初190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与路蕊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路蕊侠履行了6500元,经查被执行人路蕊侠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2民初19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封军辉审 判 员 侯永利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