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8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薛XX诉被告任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8民初388号原告薛XX,女,汉族。被告任XX,男,汉族。原告薛XX诉被告任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2013年劳动工资款12000元以及2014年劳动工资款6400元,共计184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薛XX诉称,2010年农历正月十五日,原告到被告的蔬菜大棚做劳务工作,至2012年前劳动工资已全部结清。从2013年正月起,被告就一直不予支付工资,2014年1月30日被告打下了一张12000元的欠条。2014年原告打工又挣了12800元,期间,被告断断续续的支付了6400元,两年共拖欠原告工资款18400元。后来,原告多次追讨被告不仅不予偿还还恶言相向。原告每年每月每日的劳务都记录的清清楚楚,被告却反目无情死不认账,现有被告写的欠条以及跟工记录为证。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方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原告所诉,判决被告任XX尽早归还拖欠原告的工资款18400元。原告针对自己的陈述提供下列证据材料:1、2014年1月30日的欠条一张,欠款金额12000元。2、2014年的工本明细一份,欠款金额6400元。被告任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0年农历正月十五日,原告到被告的蔬菜大棚做劳务工作,至2012年前劳动工资已全部结清。从2013年正月起,被告就一直不予支付工资,2014年1月30日被告打下了一张12000元的欠条。2014年原告打工又挣了12800元,期间,被告断断续续的支付了6400元,两年共拖欠原告工资款1840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薛XX到被告任XX的蔬菜大棚进行劳务工作,被告负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应当按双方约定,向原告薛XX支付余欠工资款184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薛XX工资款18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被告任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建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薛建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