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1行终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阳江市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闸坡镇南村村民委员会南村村民小组、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江市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闸坡镇南村村民委员会南村村民小组,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粤71行终11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阳江市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闸坡镇南村村民委员会南村村民小组,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闸坡镇南村村民委员会南村村民小组。负责人:吴汝任,职务:组长。委托代理人:李保明、谢尚文,均系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体育东路160号。法定代表人:涂高坤,职务:厅长。上诉人阳江市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闸坡镇南村村民委员会南村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南村村民小组)诉被上诉人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不履行查处土地非法转让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7)粤7101行初6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7日,原告南村村民小组通过邮寄向被告省国土资源厅递交《查处申请书》,请求查处南村村委会、东莞中宝公司涉嫌非法买卖300亩土地金额1.13亿元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被告省国土资源厅于2016年11月8日收到该邮件。2016年11月9日,被告省国土资源厅将该违法线索转办阳江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部门)。阳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1日向原告南村村民小组的负责人吴汝任等村民送达《告知书》(阳国土资告知字[2016]2号),告知原告其《查处申请书》由省厅转给阳江市国土资源局办理,该局正在调查。2017年2月20日,阳江市国土资源局海陵岛分局出具《告知书》,告知吴汝任等村民涉案的土地尚未确权到南村村委会名下,虽有合作开发意向,东莞中宝公司至今尚未取得该土地使用权,也没有开发事实,所以未能构成买卖土地的事实,该分局将继续跟踪东莞中宝公司与南村村委会的合作开发事项。另查明,原告申请查处的涉案土地为阳江市政府根据多年对南村村委会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后安排给该村委会的留用地。2010年8月19日,南村村委会与东莞中宝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合同书》,约定以南村村委会出地、东莞中宝公司出资方式合作开发上述留用地。合同还约定了一次性固定收益及资金监管方式、土地招拍挂等事项。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诉土地管理机关不履行查处土地非法转让法定职责纠纷。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告省国土资源厅将原告的查处申请转交阳江市国土资源局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法律规章均规定对于非法买卖土地的案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省级、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对于原告申请查处的南村村委会与东莞中宝公司涉嫌非法买卖土地案件,现有证据反映的事实只是双方签订合同,资金进行了托管,并没有实际支付土地款,也没有实际开发,不能反映该案件达到重大、复杂程度。而且,即便原告申请处理的该案件确为重大、复杂,阳江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该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也有权管辖。《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级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除外。”根据该规定,除了法律法规明确应当由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外,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都可以将其管辖的案件将由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综上,原告申请查处的案件,并无证据反映达到重大、复杂的程度;即使该案件为重大、复杂,阳江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亦有管辖权;而且,只要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被告省国土资源厅都有权将案件交由其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因此,被告省国土资源厅将原告申请查处的案件转交阳江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进行处理,符合法律规定。阳江市国土资源局亦对原告的该申请进行了调查并告知原告调查结果。原告主张被告省国土资源厅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阳江市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闸坡镇南村村民委员会南村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本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阳江市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闸坡镇南村村民委员会南村村民小组负担。上诉人南村村民小组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法律均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并改判。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申请查处的南村村委员会与东莞中宝公司涉嫌非法买卖土地案件属于重大、复杂土地违法案件。本案南村村民委员会和东莞中宝公司未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非法买卖土地面积高达300多亩,交易金额达1.13亿元之多,阳江市国土资源局海陵岛分局经调查后对该非法买卖土地的事实予以确认,一审判决也认定涉案买卖土地的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对资金进行了托管的事实,因此,上诉人申请查处的涉案当事人严重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涉土地案件属于重大土地违法案件。二、被上诉人有依法履行查处涉案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法定职责。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因本案涉及被上诉人管辖行政区域内重大土地违法案件,被上诉人应当依法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一审法院错误适用该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应予以改判纠正。故请求:1、判令撤销原审判决;2、判令确认被上诉人未履行针对上诉人于2016年11月7日申请被上诉人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法定职责违法;3、判令被上诉人依法履行查处阳江市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海陵镇南村村民委员会、东莞市中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非法买卖300亩金额1.13亿元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法定职责;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省国土资源厅二审没有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且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省级、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级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除外。”本案中,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查处南村村委会与东莞中宝公司涉嫌非法买卖土地一事,被上诉人将上诉人的查处申请转交阳江市国土资源局调查处理,该局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阳国土资告知字[2016]2号《告知书》后于2016年12月1日送达吴汝任,告知该局就涉案查处申请书反映的情况正在调查中。2017年2月20日,阳江市国土资源局经查后亦已将涉案地块的相关情况告知上诉人。因此,针对上诉人的查处申请,被上诉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认为涉案土地涉嫌非法买卖属重大土地违法案件,被上诉人不能将其转交阳江市国土资源局查处,必须由被上诉人查处的意见。首先,本案所涉的土地违法案件并非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被上诉人管辖的案件,其次,被上诉人有权将其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第三,阳江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亦有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因此,上诉人的上述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审判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阳江市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闸坡镇南村村民委员会南村村民小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 琳审 判 员 彭铁文审 判 员 林 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潘烨怡书 记 员 高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