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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30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俊芳诉被告XX程、XX飞、王艳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芳,XX程,XX飞,王艳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30民初325号原告:刘俊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曹红兵,山西沁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郭芸,山西沁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XX程,男,汉族。被告:XX飞,男,汉族。被告:王艳花,女,汉族。原告刘俊芳诉被告XX程、XX飞、王艳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刘俊芳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俊芳因证据不足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俊芳负担。审判长  庞玉芳审判员  张 淼审判员  李 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健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