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3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廖文华与潘新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吉鸾,廖文华,潘新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3执83号申请执行人:刘吉鸾,女,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双牌县人。申请执行人:廖文华,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双牌县人。被执行人:潘新学,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双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吉鸾、廖文华与被执行人潘新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潘新学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中路864号1栋405号房屋后,案外人李东霞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经本院及中院判决解除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中路864号1栋405号房屋查封,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吉鸾、廖文华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2016)湘1123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1123民初1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江跃审 判 员 肖运华代理审判员 徐 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蒋仕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