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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3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后勤中心机关幼儿园与苗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后勤中心机关幼儿园,苗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3民初1018号原告: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后勤中心机关幼儿园。被告:苗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后勤中心机关幼儿园诉被告苗静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后勤中心机关幼儿园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后勤中心机关幼儿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亚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