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民终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阳威与杜向阳、陈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向阳,阳威,陈建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民终1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向阳,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双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阳威,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双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辉,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娄底市娄星区。上诉人杜向阳因与被上诉人阳威、陈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2016)湘1321民初225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10日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本院经审查认为,杜向阳于2017年1月10日签收原审法院依法向其送达的(2016)湘1321民初225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杜向阳对该判决不服,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即杜向阳对该判决的上诉期限应截至2017年1月25日止,但其于2017年2月10日才向本院提起上诉。故杜向阳的上诉超过法定上诉期限,已丧失上诉权,对其上诉依法不应立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杜向阳的上诉不予受理。杜向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颜征求审 判 员 王小娥代理审判员 曾永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