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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执84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邱书芹等六十四人与王明山劳动争议纠纷六十四案解除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书芹,王明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3执84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邱书芹,女,195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白墙庄13号。被执行人王明山,男,194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大道73号院平房2号。本院在执行邱书芹等六十四人与王明山劳动争议纠纷六十四案中,扣留了被执行人王明山在安阳市文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资收入每月2000元,现因被执行人王明山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王明山在安阳市文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资收入每月2000元的扣留。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曙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郭新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