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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3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巴林左旗结核病防治所与巴林左旗蒙医中医医院、张永瑜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林左旗结核病防治所,巴林左旗蒙医中医医院,张某,吴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判决书)拟稿纸签发××××年××月××日拟稿:核稿:案由(2017)内0422民初3138号原告巴林左旗结核病防治所,住所地:巴林左旗林东东城区振兴大街东段。法定代表人温某,所长。委托代理人侯某,内蒙古木叶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林左旗蒙医中医医院,住所地: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法定代表人郎某,院长。委托代理人毛某,系副院长。被告张某,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巴林左旗蒙医中医医院城南分院对过普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院内。委托代理人王某,内蒙古富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巴拉格尔街**组**号。原告巴林左旗结核病防治所与被告巴林左旗蒙医中医医院、张某、吴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玉成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巴林左旗结核病防治所的法定代表人温某及委托代理人候文全、被告巴林左旗蒙医中医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毛某、被告张某、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巴林左旗结核病防治所诉称,2017年3月30日,巴林左旗不动产登记局为原告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将被告巴林左旗蒙医中医医院使用土地的一部分2665.56平方米划拨给原告使用,在划拨前该土地被告巴林左旗蒙医中医医院已经租赁给被告吴某使用,被告吴某又将该土地转租给了被告张某,经协商被告张某拒绝退出划拨给原告使用的土地,请求判令被告张某立即退出占有使用登记在原告名下的土地,不得妨害原告用地。被告巴林左旗蒙医中医医院辩称,2016年5月9日,我方与被告吴某签订租赁合同,将城南分院路南的土地12.87亩土地租给被告吴某,其中3-4亩留作他用,我方可以随时收回。吴某又将该土地其中的9亩转租给了被告张某。后经巴林左旗不动产登记局审批将该地近4亩土地2665.56平方米划拨给原告建设用地。我方支持将该宗土地交由原告使用。被告吴某辩称,我租被告巴林左旗蒙医中医医院的土地12.87亩,但我只转租给被告张某9亩,我也同意将另4亩地交付原告使用。被告张某辩称,我与被告吴某签订租赁合同确实是9亩地,但是交付使用时也没有丈量多少,被告吴某就是给我指定使用的这块地,我的合同还没到期,我不能将自己租用的土地交付原告使用。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举出如下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1.不动产权证书(2017)巴林左旗不动产权第0001488,证明自己享有土地使用权。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巴林左旗发展和改革局文件,证明相关的行政许可。3.巴林左旗结核病防治所迁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意见,证明该土地建设项目已经巴林左旗环保局审批。4.施工中标通知书,证明已经招投标。5.租赁合同两份,证明各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都没有包括划拨给原告的土地。被告巴林左旗蒙医中医医院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无异议,被告吴某对原告所举证据无异议,被告张某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内容和关联性有异议,对原告所举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巴林左旗蒙医中医医院向本院举出与被告吴某土地租赁合同两份,证明租给被告吴某的土地留出3-4亩,留作他用。原告对被告巴林左旗蒙医中医医院所举证据质证无异议,被告吴某对被告巴林左旗蒙医中医医院所举证据无异议,被告张某质证不清楚这份合同,该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吴某举出与被告巴林左旗蒙医中医医院、与被告张某的租赁合同及附图,证明转租给被告9亩地。原告巴林左旗结核病防治所、被告巴林左旗蒙医中医医院对被告吴某举证均无异议,被告张某对被告吴某所举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该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张某向本院举出如下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1.与被告吴某的土地租赁合同,证明自己使用的土地是租赁的。2.与被告吴某的电话录音7段,证明这块涉案土地被告吴某全部租给了自己使用。原告巴林左旗结核病防治所、被告巴林左旗蒙医中医医院对被告张某所举证据无异议,被告吴某对土地租赁合同无异议,对录音质证称,录音咋说无所谓,应按合同办事。本院对被告张某所举证据土地租赁合同予以采信,从证据效力看,录音否定不了书面合同,故对录音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9日,被告巴林左旗蒙医中医医院与被告吴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被告巴林左旗蒙医中医医院将自己使用的12.87亩土地出租给被告吴某,租期5年,同时约定出租的土地有3-4亩另作他用,被告巴林左旗蒙医中医医院可以随时收回。此后被告吴某又将该土地转租给张某9亩,该土地便由被告张某使用,2017年3月30日巴林左旗不动产登记局又将该土地的2665.56平方米划拨给原告使用,并为原告颁发了不动产权证书,同时也进行了规划和招投标,但在原告要施工使用土地时被告张某不予提供土地。本院认为,被告吴某转租给被告张某9亩土地的性质是国家所有,被告张某只能是该土地的善意占有使用人,巴林左旗不动产登记局对该土地进行划拨规划被告张某无权进行干涉,如果被告张某的利益受到损害应依据租赁合同向被告吴某主张。该宗土地巴林左旗不动产登记局已经登记在原告名下,只有原告对该宗土地享有使用权。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立即退出划归原告巴林左旗结核病防治所使用的土地2665.56平方米,地理位置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准,被告张某不得妨害原告巴林左旗结核病防治所使用该宗土地。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巴林左旗蒙医中医医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玉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刘新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