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30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胡利强与张传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利强,张传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3082—2号原告:胡利强,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被告:张传志,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住嘉祥县。2017年6月27日本院作出了(2017)鲁0829民初3082—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张传志驾驶的鲁H×××××轻型普通���车一辆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2017年8月9日被告张传志交纳1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请求解除对张传志驾驶的鲁H×××××轻型普通货车的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传志驾驶的鲁H×××××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诉讼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