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21执恢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欧社炳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欧社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平南县大安镇永发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兵,该院院长。被执行人:欧社炳,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平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欧社炳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622.34元及利息(另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及执行费5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该案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平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