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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73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万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7394-1号原告万某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何某某在榆林市亿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分红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何某某在榆林市亿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分红。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谢利军审 判 员  蔡 伦人民陪审员  朱序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曹彦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