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任小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礼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小飞,范礼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1343号申请执行人任小飞,男,汉族,1979年7月19日出生,农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南寨砭山上。被执行人范礼云,男,汉族,1973年7月22日出生,榆林市横山县人,小学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朗润局18号楼2单元601室。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范礼云立即主动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范礼云拒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任小飞的合法权益,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防止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和恶意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1款、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范礼云在各金融机构的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范礼云所有的财产。三、冻结被执行人范礼云在其他公司的股权、股份凭证及股息、红利等投资权益。四、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范礼云在有关单位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尚军审判员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郭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