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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1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大军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81刑初102号公诉机关石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大军,男,1975年5月22日出生,现住石首市。2017年6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石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3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石首市人民检察院以鄂石检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大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远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大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31日23时27分许,被告人李大军持“C1D”证驾驶鄂D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石首市解放大道由东向西行至“龙腾花园”小区门前路段时,因观察不力,撞到被害人刘某推行的人力三轮车尾部,致刘某受伤倒地。李大军当即下车查看情况,并请围观群众帮忙拨打“110”、“120”电话报警求救。后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石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大军负该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大军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李大军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6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大军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发案及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对鄂D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痕迹检验记录、对五星牌人力三轮车痕迹检验记录、石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石公交认字[2017]第20171058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王某、徐某、万某的证言、被告人李大军的身份信息查询单、驾驶证、行驶证、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安葬协议、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火化证明、户口注销单及被告人李大军的多次供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大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大军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置,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石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提出了对被告人李大军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其所在社区亦同意对被告人李大军矫正,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大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花 明审 判 员  刘敦云人民陪审员  喻祖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谭 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