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91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与王冬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王冬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54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高新区汉江路69号。负责人:黄定纲,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洪程龙,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冬云,女,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原告邮政储蓄银行襄阳分行诉被告王冬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邮政储蓄银行襄阳分行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邮政储蓄银行襄阳分行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邮政储蓄银行襄阳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120元,减半收取计4060元,由原告邮政储蓄银行襄阳分行负担。审判长 刘 桢审判员 王海清审判员 臧玉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云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