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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姜树明与刘向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树明,刘向阳,罗喜丽,刘志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447号原告:姜树明,男,汉族,1968年2月6日出生,现住农安县。被告:刘向阳,男,汉族,1958年5月1日出生,现住农安县。被告:罗喜丽,女,汉族,1959年5月2日出生,现住农安县。被告:刘志君,男,汉族,1959年1月23日出生,现住农安县农安镇隆达B区。本院在审理姜树明与刘向阳、刘志君、罗喜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树明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刘志民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树明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崔立群人民陪审员  王利侠人民陪审员  林 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