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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1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东丽、连亮宇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东丽,连亮宇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豫1121民督2号申请人李东丽,女,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被申请人连亮宇,男,1971年3月21日,汉族,住舞阳县。申请人李东丽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李东丽称,2016年7月26日,被申请人连亮宇向申请人李东丽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利息为月息15‰。同日,被申请人连亮宇给申请人李东丽出具内容为:“今借到李东丽现金叁佰万整(3000000);期限壹年;月息15‰;;连亮宇;2016年7月26号”的借条一份。后经申请人李东丽多次向被申请人连亮宇催要,被申请人连亮宇以各种理由至今未予偿还。申请人李东丽现要求被申请人连亮宇偿还申请人李东丽借款本金300万元及自2016年7月26日起按月息15‰计算至该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东丽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连亮宇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李东丽借款本金300万元及自2016年7月26日起按月息15‰计算至偿还该借款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申请费11707元,由被申请人连亮宇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保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孙伟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