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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4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成都)有限公司与大理银水帝都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成都)有限公司,大理银水帝都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4018号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RobertAlexanderJamesMckellar,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成都)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执行官。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臻,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胜男,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理银水帝都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法定代表人:李庆松。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理银水帝都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现因被告大理银水帝都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已经于2017年8月1日向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成都)有限公司支付了顾问酬金9万元,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大理银水帝都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成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成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3.5元,由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成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詹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苏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