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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恒酷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谢晓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恒酷工艺品有限公司,谢晓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1863号原告:义乌市恒酷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环城西路D300号。法定代表人:张恒,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剑岚,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晓佳,男,199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原告义乌市恒酷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晓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恒酷工艺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恒酷工艺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恒酷工艺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7元,由原告义乌市恒酷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 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