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恒酷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谢晓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恒酷工艺品有限公司,谢晓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1863号原告:义乌市恒酷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环城西路D300号。法定代表人:张恒,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剑岚,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晓佳,男,199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原告义乌市恒酷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晓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恒酷工艺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恒酷工艺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恒酷工艺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7元,由原告义乌市恒酷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 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