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执2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金璜陶瓷店与马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金璜陶瓷店,马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3执2189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金璜陶瓷店。经营者:蔡丽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马军。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现该案的(2016)新0103民初7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军的存款、收入281641.91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马军承担案件执行费4124.6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蒲 梦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祖丽菲热热夏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