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青海黄河水电再生铝业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青01执170号申请执行人: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珠路法定代表人:吕维宁,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任武、邱辰,贵州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海黄河水电再生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甘河工业园区。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青海黄河水电再生铝业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青01民初37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青海黄河水电再生铝业有限公司承诺在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诉青海黄河水电再生铝业有限公司(2016)青0122民初2521号案件中支付合同款项本金及其它全部费用共计350万元;二、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放弃本案诉讼请求,并不再向青海黄河水电再生铝业有限公司主张本案所涉技术咨询合同项下的款项;三、本案案件受理费37845元,减半收取18922.5元,由青海黄河水电再生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并直接给付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余款18922.5元退还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调解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青海黄河水电再生铝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就上述案件受理费18922.5元,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于2017年8月3日将执行案款18922.5元及执行费184元转入我院账户,并将该款项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青01民初37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