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3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马庆杰、冯小芳等与唐山盾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庆杰,冯小芳,唐山盾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创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3民初142号原告:马庆杰,男,1971年12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唐山市路南区,现住唐山市路北区,,原告冯小芳委托代理人(二人系夫妻关系)原告:冯小芳,女,1974年10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唐山市路南区,现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唐山盾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唐山市路北区新华东道15号。法定代表人:洪玉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现章,男,1983年11月27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被告:唐山创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址:唐山市路北区新华东道15号。法定代表人:秦国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珉,男,1980年6月25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原告马庆杰、冯小芳与被告唐山盾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创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庆杰、被告唐山盾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现章、唐山创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亚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庆杰、冯小芳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15日,二原告与唐山市路北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唐山市路北区启新片区回迁安置协议书》,将二原告坐落在保泰启东楼4-3-401号房产进行拆迁,后安置在启新18**小区8号楼1门3002室,房屋面积90.96平方米。该安置房由被告唐山盾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现由被告唐山创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其进行物业管理。2016年7月20日,由于暴雨和房屋质量原因,启新18**小区8号楼1单元3102室露台位置排水不畅,导致该积水顺门口倒灌了原告客厅和卧室。因上述原因,导致原告房屋的卫生间、客厅屋顶大量渗水,客厅地板、客厅吊顶、吊灯、卫生间排风扇、酒柜等全部损坏,现已经无法继续使用,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因漏水问题原告多次找到二被告,要求进行修缮并赔偿损失,但是二被告置之不理。原告认为该房屋顶部漏水系被告唐山盾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屋质量问题和被告唐山创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及时修缮两方面原因造成的。原告损失仅装修材料费一项就支出了24259元。由于二被告怠于赔偿,原告的房屋一直未进行修缮,具体的损失请求鉴定机构依法确定。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房屋漏水造成的物品损失和修复费用5万元并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唐山盾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辩称,我方对漏雨的事实予以认可,但不是我方侵权造成的。对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数额不予认可,被告对鉴定报告实体项目预算表部分数据不予认可。被告唐山创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主要辩称,被告物业公司无过错,未实施侵害业主权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及其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2016年7月20日暴雨时,8-1-3102为空置房,尚未售出,由开发商管理,并非由物业公司管理,故3102空置房露台雨水倒灌入屋内,串流后渗透导致3002业主房屋受损,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二、堵塞空置房3102露台排水管的施工垃圾并非由物业公司遗留或造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三、物业公司在接到业主的报修后,第一时间到场并进行了清扫保洁,避免损失的扩大,同时物业公司也积极协调其他两方协商解决问题。因此,物业公司尽到了服务业主的职责,没有侵害业主权益的行为,物业公司行为并不当,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马庆杰、冯小芳于2015年3月13日与唐山市路北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唐山市路北区启新片区回去安置协议书》,原告被安置到位于唐山市××小区××楼××号房屋。2016年7月21日,唐山创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启新18**物业部为原告出具《关于8-1-3002户内被泡的情况说明》,内容为“2016年7月20日突降暴雨,8-1-3102户内露台位置排水管因施工垃圾堵塞造成露台大量积水,积水顺门口倒灌进户内,导致楼下3002客厅及卧室顶大量渗水。后经物业联系施工单位对排水管进行了疏通。后物业公司到3002室内进一步查看,经现场查看3002卫生间及客厅屋顶大量渗水,客厅地板整体被泡,客厅吊顶局部被泡,吊灯进水,卫生间排风扇进水,客厅酒柜局部被泡。”诉讼中,原告马庆杰、冯小芳申请对1889小区8楼1门3002室因漏雨造成的物品损失和修复费用进行鉴定。2017年7月12日河北博亚科技事务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原告使用的1889小区8楼1门3002室因漏雨所受到的物品损失和修复费38977.35元”。原告向河北博亚科技事务有限公司交纳了鉴定费1万元。另查明,启新18**小区开发商为被告唐山盾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创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启新18**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6年7月20日唐山市路北区启新18**小区8楼1门3102号房屋尚未出售。以上事实,有《唐山市路北区启新片区回去安置协议书》、《关于8-1-3002户内被泡的情况说明》、河北博亚科技事务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鉴定费票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马庆杰、冯小芳系唐山市××小区××楼××号房屋业主。唐山市路北区启新18**小区8楼1门3102号房屋露台位置排水管属于物业服务的公共区域。被告唐山创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物业服务的公共区域有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的义务,唐山市路北区启新18**小区8楼1门3102号露台位置排水管堵塞造成露台积水倒灌进户内造成1889小区8楼1门3002室的物品损失,被告唐山创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唐山盾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唐山市路北区启新18**小区8楼1门3102号房屋的开发商,2016年7月20日该房屋尚未出售,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唐山盾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中,原告主张物品损失和修复费用的赔偿数额以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准即38977.35元,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创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马庆杰、冯小芳人民币38977.35元;二、被告唐山盾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马庆杰、冯小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鉴定费10000元,由被告唐山创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盾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0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治人民陪审员 沈春伟人民陪审员 杜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焦 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