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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3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与被告锦州某装卸劳务服务队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锦州某装卸劳务服务队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03民初1666号原告:董某,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阎立志,辽宁锦州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锦州某装卸劳务服务队,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法定代表人:路某,该队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郁,该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新年,该单位员工。原告董某与被告锦州某装卸劳务服务队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才凌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高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