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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江西全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江西全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飓风化工有限公司,葛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住所地:宜春市秀江中路。法定代表人:黄新根,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江西全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葛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省飓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葛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葛超,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与江西全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飓风化工有限公司、葛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江西全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飓风化工有限公司所持有土地及房产,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正在与江西全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飓风化工有限公司协商还款事宜。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航审判员 严发根审判员 贾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易 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