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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02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吴忠义与海学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忠义,海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02执338号申请执行人吴忠义,男,汉族,生于1962年8月15日,初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海学成,男,回族,生于1983年7月28日,初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吴忠义与海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原调确字第1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000元、执行费50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海学成长期在外无法找到。另查明,被执行人海学成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海学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金龙审 判 员  毛建军助理审判员  李 广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