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2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天津金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津澳凯电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金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津澳凯电子有限公司,丽晶国际贸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2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金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与隆昌路交口中豪国际大厦2层。法定代表人王成,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澳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三大街35号。法定代表人蔡国雄(ALEXKWORHUNGCHOI),董事长。被执行人丽晶国际贸易公司(麗晶國际贸易公司REGENTINTERNATIONNALTRADINGCO.),登记地址香港新界元朗宏业西街33号元朗贸易中心7楼703室。代表人黄志伟,东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金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澳凯电子有限公司、丽晶国际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投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民终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房 强代理审判员 刘春贵代理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姚易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