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2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与刘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刘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2412号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经营者:李巍,男,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兴旺,桦甸市桦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忠,男,住吉林省桦甸市。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与被告刘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负担。审判员 庞玉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洪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