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2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宣某某容留卖淫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xx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2刑初209号公诉机关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宣xx,男,19xx年x月1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7********,满族,六年文化,个体业者,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室。因本案于2017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葫连检公诉刑诉(2017)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宣xx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判员 李福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洪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