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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2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宣某某容留卖淫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xx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2刑初209号公诉机关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宣xx,男,19xx年x月1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7********,满族,六年文化,个体业者,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室。因本案于2017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葫连检公诉刑诉(2017)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宣xx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判员  李福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洪侠 关注微信公众号“”